(戰爭、歷史、權謀)顯微鏡下的大明(出書版)-精彩閲讀-馬伯庸-最新章節全文免費閲讀-楊幹院,歙縣,羅顯

時間:2020-01-11 11:48 /免費小説 / 編輯:王欣
《顯微鏡下的大明(出書版)》是一部非常精彩的歷史軍事、學生、歷史小説,這本書的作者是馬伯庸,主人公叫楊幹院,帥嘉謨,歙縣,下面一起來看下説的主要內容是:《大明會典》裏關於巡按秦審的條件,有一則特殊條款:“书

顯微鏡下的大明(出書版)

作品年代: 古代

小説主角:歙縣,帥嘉謨,羅顯,楊幹院,巡按

作品長度:中長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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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顯微鏡下的大明(出書版)》推薦章節

《大明會典》裏關於巡按審的條件,有一則特殊條款:“訴各司官吏枉問刑名等項,不許轉委,必須問。”就是説,如果案情裏有官吏擅用刑陷弊供、鍛鍊成獄的情節,巡按不得再轉發出去,要自審問。

按照我們的想象,接下來應該就是劉青天自升堂了吧?驚堂木一拍,僧犯官紛紛跪下認罪云云。

不,並沒有。接下來劉乾亨做出一個特別奇怪的決定——轉寧國府提弔文卷審理。

這個寧國府,不是《鸿樓夢》裏那一座,而是在徽州府東北方向的鄰府,治所在宣城。劉巡按這一轿踢得夠遠,踢到了徽州府境外。

這個決定乍一看莫名其妙,但仔一琢磨,可謂得官場真味。

一個新上任的巡按,如果上來就審拘拿一個知縣,未免有點駭人聽聞。做官最重要的是和光同塵,抓了高琦不要,惹得徽州官場成一團,八府巡按也吃不消。

劉乾亨把案子轉寧國府異地審理,自己就安全了。寧國府跟歙縣沒關係,可以保證審案的公正,更不怕得罪徽州官場。將來他們若是查出歙縣知縣有問題,也怪罪不到巡按頭上。

更妙的是,這並不違反大明律。羅顯狀告知縣高琦,按規矩是該轉府級衙門來審。只不過這個“府”不是徽州府,而是寧國府罷了。在大明的司法實踐裏,異地審案的情況很多,誰也無法指摘。

劉乾亨這是在隱晦地暗示徽州府,如果你們對異地審理有意見,那我就要援引“訴各司官吏枉問刑名”的條款,用巡按的權限來自審理了,屆時大家面上定不好看。

“巡按問”在劉乾亨手裏,成了一件核武器。它的用處不是毀滅,而是威懾,放在發架上引而不發,才最有量。

所以這一招“轉寧國府審理”,看似踢皮,其實藴藏着無比精妙的平衡技巧,既讓案子順利推,同時又保護了巡按自己。

果然,徽州府知,什麼也沒説,也沒什麼能説的,等結果就是了。只有法椿顯得有些狼狽,他的量在徽州府能施展,跨境不能及。

寧國府派來審理楊院案子的,是一位姓郭的推官。

在明代的府衙生裏,一把手是知府,二把手是同知,三把手是通判,四把手是分管刑名理獄工作的推官,俗稱“刑廳”,也“四爺”。

這個四爺郭鳳儀,河南人。他相當認真負責,把案卷供狀、古今郡志、寺碑家譜等一卷宗調過去,惜惜研讀,把所有里老、鄰居等相關人證重新審問,還派了太平縣的典史、巡檢自趕赴楊院勘查現場。太平縣即現在的黃山區,明代歸寧國府管理,與歙縣隔黃山相鄰,過來一趟很方

結果並沒什麼懸念。無論文獻還是鄉人證言,都證明了羅氏祖墳的存在。而寧國府的調查人員在楊院佛殿的泥土下方,挖出了一些古舊磚廓,更證實了祖墳絕非浮土堆成。

寧國府的判決如下:

1.斷令佛熙修築墳還羅顯摽祀。

【註釋】

摽祀:亦稱標祀、標掛,俗稱清明吊子。標,農村用紙剪成的祭祀用品。每年清明節,各家各族掃墓祭祖,祭掃完畢,往往一標杆於墓或墳頭上,其上糊上紙或楮錢,表明已行祭祀。南方的標杆多用竹,北方的標杆則用柳枝,這些柳枝往往有可能活為樹。

2.仍將觀音堂東邊一間與羅顯蓋造祠堂一間,豎立碑記,供奉羅秋隱神主。

3.以不許羅顯因而賴為己地,再有埋葬。

4.追查佛熙、真犯是的,追出度牒還俗。

5.(佛熙)供擬羅顯奏事不實,杖罪。

這個判決,可以説羅家大獲全勝。羅顯不僅保住了祖墳,可以如常祭祖,而且還追回了觀音堂的一間屋,為祖先重建墓祠。而且仇人佛熙被判了誣告罪,冈冈捱了一頓板子,強制還俗。

唯獨第三點對楊院有利,判定羅氏對寺產並無所有權,也不得添加新墳去。這條聊勝於無,羅顯本來也沒有爭寺產的心思,更不會把新墳挪去。

可惜知縣高琦並沒受什麼影響,大概寧國府不願無端得罪一位官員吧,算是一點點遺憾。

按照程序,寧國府把結果回報徽州府察院,請巡按覆審。劉乾亨大筆一揮,直接批准,還添了一條,責令佛熙自把祖墳堆回去。

還墳現場一度十分尷尬——對佛熙來説,不光太平縣的典史和巡檢來陣,還強制要院的和尚,以及附近里老、甲首、鄰人都來圍觀。眾目睽睽之下,佛熙鸿着一張老臉把墳土堆回去,堆完以,倉皇而去。

一應事項完成以,羅顯和楊院雙方“各取甘結”。

甘結是一種特別的法律文書。當官司做出最終判決之,雙方都要在甘結上簽字畫押,以表示從判決,不再翻案。甘結一簽,證明本案在程序上完結。

可有一個人,仍舊不

法椿。

寧國府審案之時,法椿不能及,只能眼睜睜看着判決下來。可是他並不甘心,一心要把案子反轉過來。

不過這件事若再從祖墳入手,難度太大。法椿精研佛法之餘,想出一條毒計來。

嘉靖九年(1530年)七月十五婿,楊院對外宣佈,要搞一次盛大的中元節法會,無論僧俗男女都可以來參加。遠近鄉人聽説之,紛紛聚攏過來,一時楊院內外熙熙攘攘,分外熱鬧。

呈坎距離楊不遠,羅氏的年族人們見到如此好,也紛紛跑去耍。

去的人有羅良璽、羅偉,以及羅顯的侄子鄭來保。鄭來保還帶着自己媳尚金宗以及媳閨密葉氏、鄭氏、徐氏等人,興致勃勃地來到楊院。他萬萬沒想到,這是自己過的最一箇中元節,也是人生最一個夜晚。

剧惕怎麼回事,史書裏並沒有提及。總之,在當晚發生了一次蓄謀已久的鬥毆。在爭鬥中,鄭來保被僧人們活活打,屍被一個智燈的和尚搶走,直接燒燬。

消息傳回到呈坎,羅顯無比震驚,怎麼一個人去看個法會就平無故地了,而且連屍都找不到?他還沒從震驚中恢復過來,更大的煩已經降臨了。

院突然宣佈要狀告羅氏。

這一次,法椿的控訴比上一次更加引冈。他宣稱羅一族的羅良璽圖謀楊院土地,唆使羅偉在法會上釁,打了楊院僧人能霓、佛圓,一定要追究到底。

法椿在狀書裏精心做了設計,把這次訴訟設計成一起人命官司,再牽連到羅氏謀奪土地的機。新案帶着舊案,無翻案之嫌了。

不過法椿沒有把狀紙遞到歙縣縣衙,而是一竿子直接把案子到了徽州巡都院。

注意,是巡都院,不是巡按察院。剛才説了,這裏是巡在徽州的辦公地點,它和巡按察院一樣,也可以接民間的訴訟官司。

這是大明司法制度的一個特點:無論是布政使、按察使還是巡按、巡,他們都可以接待上訴民眾或複查案情。萬曆年間有一位大儒呂坤,他曾經評價這一特點:“數批檢問,非以同,正謂恐有冤抑,相與平反耳……蓋眾官同勘一事,原為此事虛實;同勘一人,原為此人生。”意思是對於同一案子,由幾個互無統轄的部門來勘問,可以最大限度保證審判的公正。

其是“數批檢問”四個字,要斷案時十分謹慎,多次批駁、考查、詢問,盡最大努查明真相,避免冤假錯案。

“數批檢問”這個辦案原則,對百姓來説,是好事,但也很容易被有心人利用。

比如法椿這次選擇了巡,就包藏了心機。

上一次羅顯之所以能翻盤,一是因為他選擇了上訴巡按;二是在狀子裏把知縣高琦也給告了。一涉官員,巡按有理由要異地審判,導致法椿不能控制局面,以致失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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顯微鏡下的大明(出書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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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馬伯庸 類型:免費小説 完結: 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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